各设区市人社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省老龄办,省民政厅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评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123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评选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联合成立福建省评选推荐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选办”),设在省民政厅人事处,具体负责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各单位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评选推荐工作。
二、评选推荐名额
此次全国民政系统表彰名额为: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200个、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 200名。分配我省评选推荐名额为: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9个(其中含分配厦门1个)、全国民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9名(其中含分配厦门1名),省评选办将实行差额推荐,劳动模范应占适当比例。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福建省评选推荐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名额分配表分配的名额(附件2),组织开展评选推荐工作。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高级职称且从事科研工作的,可以按科研人员对待。评选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各单位推荐人员若为县处级干部需事先与省评选办沟通。
三、评选推荐程序要求
评选推荐工作要严格执行人社部函〔2018〕123号文件所规定的评选程序和要求。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自下而上逐级审核上报。推荐的候选对象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其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拟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先进集体,须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综治等部门意见。拟推荐先进工作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干部管理部门意见,并征求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综治等部门意见。拟推荐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审计、市场监管、税务、生态环境、人社、应急管理、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综治等部门意见。拟推荐企业一般人员须征求卫生计生、综治等部门意见。拟推荐对象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简要事迹等。
四、报送材料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名额、条件和程序,按时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确保评选推荐工作有序开展。
(一)推荐初选材料
各单位于10月18日前,向省评选办报送推荐对象主要事迹、推荐报告、《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初审推荐表》、《全国民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全国民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初审推荐表》、《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初审对象汇总表》和推荐单位公示情况(以上材料报送纸质版1式5份,附电子版光盘;审批表要如实填写奖励和处分情况)。先进事迹主要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综合表现、工作实绩和突出事迹,要求内容准确真实,语言规范,字数控制在2000字左右(同时附1份300字以内的事迹简介)。
(二)正式上报材料
待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并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后,省评选办将正式推荐对象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和征求意见,之后,向全国民政系统评选表彰领导小组报送正式评选材料。
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请将本单位评选推荐工作联络人员及联系方式以电子版形式报送省评选办。有关材料和填报表格可在民政部网站下载。
联系方式:
福建省民政厅人事处
联 系 人:余立莉
电 话:0591-87676238
电子邮箱:1272995290@qq.com
通讯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44号福建省民政厅
邮政编码:350001
附件:1.福建省评选推荐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福建省评选推荐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名额分配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民政厅
2018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