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决策部署,推动实施创新发展,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增强新常态下经济发展新动力,推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发展环境
(一)简化审批手续、放宽小微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全面清理、调整与创业创新相关的审批、认证、收费、评奖事项,将保留事项向社会公布。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制度改革,生产性小微企业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划内不同地址设立生产场所的,允许免于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上注明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生产经营场所,应当将其营业执照副本放置于醒目位置。一个住所(经营场所)允许注册登记多个市场主体,允许小微企业按工位注册登记。
(二)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加快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企业设立推行“一窗受理”、“一表申报”,提高小微企业市场准入效率。
(三)放宽小微企业注册资本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内容,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允许公司股东用可以货币估价并能依法转让的财产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或增资。
(四)放宽小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对小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按照“非禁即准”的原则,小微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未明确表述的新兴行业、新型业态,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标准、文献资料、国际惯例、习惯说法等通行用语进行核定。支持小微企业开展连锁经营,拥有5个(含)以上直营连锁、自愿连锁和特许连锁门店的小微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连锁”字样。
(五)推行社区小微企业家庭服务备案制度。小微企业在住宅小区内固定场所(单元住房除外)从事为社区居民服务的自行车修理、小家电维修、缝纫修补、疏通管道、卫生保洁等经营活动的,可不办理营业执照,只须向所属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备案。
(六)支持小微企业电子商务发展。开展小微企业网络平台建设服务,创建电商虚拟产业园;开通工商电子标识绿色通道,使小微企业快速完成工商电子标识标注;帮助小微企业办理ICP备案,为小微企业网站及创业者个人网站办理ICP备案提供便捷服务;指导小微企业依法开展网络经营活动,做到网上亮明身份经营,提高交易成功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保障小微企业网店的权益,完善交易规则,建立网络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以上六项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人社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七)减免涉企收费。进一步规范全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制定目录,不在目录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落实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业单位开展的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性收费,对初创企业可按不高于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
牵头单位:市物价局;协办单位:市经信委、工商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培育众创空间,推动创业创新
(八)改扩建一批众创基地。鼓励通过改建、扩建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扩展面积,提升服务功能。对现有场地、公共设施改造、提升管理服务水平购置必要的设备、管理软件等,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完成投资的20%给予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重点产业集群内新建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投资补助。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协办单位:市经信委、商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创建一批创业大本营。三明学院、职业技术学院、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三明高级技校等院校要利用现有教育教学资源、大学生创业园、产学研合作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设立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公益性大学生创业创新场所。符合条件的创业大本营,吸纳创业主体超过20户以上的,就业专项资金给予每个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助。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经信委、科技局
(十)改造一批创客天地。要充分利用老厂房、旧仓库、存量商务楼宇以及传统文化街区等资源改造成为新型众创空间。鼓励设立劳模、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农村创新驿站等。鼓励大中型企业建设企业众创空间,培育内部创客文化,激发员工创造力,开拓新的业务领域。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给予新建每平方米100元、上限100万元,改扩建每平方米50元、上限50万元孵化用房补助;使用原属划拨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后符合规划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除经营性商品住宅外,可经评估后补交土地出让金,补办出让手续;利用存量商务楼宇和工业用地建设的作为创业创新场所房屋,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按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并依法出租或转让。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协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明生态工贸区管委会、市财政局、经信委、国土局、住建局、人社局、农业局、林业局、总工会
(十一)提升一批传统孵化器。依托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其它各类产业园区等,对现有孵化器进行升级改造,拓展孵化功能,鼓励与上市公司、创投机构和专业团队合作,形成创业创新、孵化投资相结合的新型孵化器。设立300万元的孵化、众创发展专项资金,组建孵化器和众创行业协会,建立基于互联网技术、云架构的科技企业孵化众创综合服务平台。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创建一批国家、省、市级创业基地。鼓励各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孵化水平,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协办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降低一批企业创业成本。充分利用科技孵化众创综合服务平台(此平台是针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仪器设备、专业技术服务、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投融资等方面的需求建立的一个综合性服务平台),建设包括创新助理、项目申报平台、大型仪器设备合作共享、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科研在线、融资咨询服务、软件租用等多个子平台,为创业者提供优质高效共性服务,降低企业创业成本。对经市级及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创业创新基地(包括: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重点产业集群创业基地、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电子商务产业聚集区,下同)提供房租、水、电、网络等优惠条件的给予运营费用补助。其中:对创业孵化基地年接纳入驻企业15家以上,年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年补助100万元,3000-5000平方米的给予年补助50万元,1500-3000平方米的给予年补助30万元。
对科技孵化器、重点产业集群创业创新基地、小微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在孵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10户以上的,年补助50万元;每新增2000平方米且新增在孵企业10户的,增加补助5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众创空间在孵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创业团队或众创达10户以上的,年补助30万元;每新增500平方米且新增在孵团队或创客10户以上的,增加补助2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经市级及县(市、区)政府认定的商务产业聚集区(产业园、创业园、主题楼宇、孵化基地),园区注册企业达20家以上的,根据实际使用面积情况,给予全额房租补贴。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协办单位:市经信委、商务局、财政局
三、激发主体活力,鼓励创业创新
(十四)提高科研技术人员创业创新积极性。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由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约定分配,未约定的,从转让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0%比例用于奖励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和团队;从事创业创新活动的业绩作为职称评定、岗位聘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吸引各类海内外人才来明创办科技型企业,简化外籍高端人才来明开办企业审批流程,探索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实施“工程技术人才回归创业工程”,鼓励明籍在外工程技术人才回乡创业创新。对“回归”的工程技术人才,在研发项目立项、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进一步完善人才社会服务与保障机制。
每年安排200—300万元用于举办全市创新创业大赛、评选“十佳科技创新之星”和“十佳创新型企业”、开展创新人才奖励等活动,展示创新创业企业和人物风采,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协办单位:市经信局、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总工会
(十五)允许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停职创业。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职工经单位批准,可停职领办创办企业。3年内不再领办创办企业的职工允许回原单位工作,3年期满后继续领办创办企业的职工按辞职规定办理。经单位批准辞职的职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破除人才自由流动制度障碍,实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协办单位:市国资委、编办
(十六)建立科学的职业资格体系。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制度,完善职业资格监管措施,让广大劳动者更好地施展才能。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协办单位:市卫计委、教育局、财政局、住建局
(十七)鼓励大学生为主的青年创业创新。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范围延伸至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大学生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高校毕业生创业者享受所在地经营场所、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有条件的地方给予2年期免费,电信运营商应给予宽带资费的优惠。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标准由每人800元提高到1000元。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5000元。对已进行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自主创业大学生,可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灵活就业人员待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协办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团市委、妇联
(十八)支持返乡创业。全面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大学生返乡创业计划,支持返乡人员创业。鼓励设立各类返乡创业园,以土地租赁方式进行返乡创业园建设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建设方所有;鼓励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基层创业人员依托其平台和经营网络开展创业。对通过自营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我市农产品,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B2C企业、超过1000万元的B2B企业,奖励20万元;年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B2C企业、超过3000万元的B2B企业,奖励30万元;年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的B2C企业、超过5000万元的B2B企业,奖励50万元;年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的B2C企业、超过7000万元的B2B企业,奖励70万元。支持有条件的县、乡建设一批农村互联网创业园,为全市农村电商提供网站建设、仓储配送、网络技术等服务,对从业人员达100人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做好返乡人员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及时将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创业人员纳入社保覆盖范围,探索完善返乡创业人员社会兜底保障机制,降低创业风险。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园区对接,创建农村科技致富和乡村休闲旅游示范基地,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开发家庭服务、手工制品、来料加工等适合妇女创业就业特点的项目,激发妇女创业创新积极性。对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人员创办农村电子商务企业的,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协办单位:市商务局、农业局、住建局、旅游局、科技局、团市委、妇联
(十九)鼓励电子商务创业就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制认证、稳定经营三个月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协办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二十)加快商贸服务业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支持品牌企业连锁店、百货、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依托实体网店、货源、配送体系等线下优势,发展线上线下协同联动、网店一体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积极开展“网上看样、实体网店提货”、“网上下单、实店消费”等O2O商业模式应用。鼓励家政、婚庆、家电维修、健康养老等生活服务行业提高电子商务应用水平。对网上年销售额达3000万元以上且在总销售额中占比30%以上的上述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在机场、动车站、汽车站、旅游景区等外来人员流动密集区设立专营店,开展线下体验、网上下单、配送到家的商业消费新模式。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协办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四、完善政策,加大资金扶持
(二十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和统筹力度。统筹安排中央支持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以及其它各类资金,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管,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创业基金,扶持创业创新发展。在确保公平竞争前提下,鼓励对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适当优惠,减轻创业者负担。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协办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商务局、人社局
(二十二)支持企业开拓市场。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强对采购单位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采购单位改进计划编制和项目预留管理,增强政策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效果。加大创新产品、服务的采购力度,将政府采购与支持创业创新发展紧密结合。凡是我市制造业企业参与市外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协办单位:市经信委、科技局、商务局
(二十三)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每年安排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2000万元,重点支持工业企业扩产增效、设备更新、智能化改造、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器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着力实施一批产业关联度大、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技改创新项目。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协办单位:市财政局、科技局、统计局
(二十四)创新融资模式。实施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建立一批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建立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监督管理机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原则,统筹安排市级各类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快设立产业创业创新投资引导基金,促进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投资创业创新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创新企业通过发行各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吸收私募投资基金等方式融资。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协办单位:市财政局、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局、国资委、银监局、人行
(二十五)鼓励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和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新三板”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2015年—2017年期间,在现有各类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对上市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在“新三板”挂牌交易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奖励,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协办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上市办
(二十六)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每年安排800万元,三年累计2400万元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用于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协办单位:市财政局、人行、银监局
(二十七)建立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以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作为担保对象部分按年担保额1%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同时,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公司可对创投机构投资的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按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给予担保,担保费由企业所在地财政补贴。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八)完善融资政策。强化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运用“资金池”、“风险池”等融资模式,强化对创业创新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扶持。通过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园创业风险补偿引导基金,择优筛选部分小微创业园启动小微企业创业风险补偿金试点,引导金融机构为入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建立完善金融机构、企业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多方参与、科学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支持到三明经济开发区内注册的基金投资、基金管理、小贷、创业产业投资、融资租赁、担保、典当等非银金融机构发展,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补助。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协办单位:三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金融办、经信委、科技局、商务局、人行
(二十九)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首次个体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其中首次创业的大学生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对符合二次扶持条件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3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对现行中央、省级政策规定之外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各地自行承担。理顺贷款审核流程,由经办银行先行审核申请贷款人贷款征信资格后,交由人社部门审核办理有关手续。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一年内未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不得继续作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开户行;两年内创业担保放贷量低于担保基金3倍的银行,调整担保基金存放额度。支持各地在现有财政专户上分设担保账户。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提高代偿效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满足创业创新企业融资需求。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促进就业基地)等,贷款最高限额200万元。各县(市、区)财政要按规定落实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25%、对促进就业基地75%的地方配套贴息资金。降低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门槛,对创业项目前景好,但自筹资金不足且不能提供反担保的,通过诚信度评估后,可采取第三方信用担保或互联互保方式进行反担保,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同时出台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项财政补助资金,对国有担保公司为创业贷款提供的担保予以补助。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协办单位:市国资委、人行、金融办、科技局、财政局
(三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于经认定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使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原则上在五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符合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三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符合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扣减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复转军人以及毕业五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市、区县(市)、街(乡)三级行政收费部门,按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协办单位:市地税局、财政局、人社局、科技局
(三十一)提高创业费用补贴标准。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个人,在创业孵化基地三年内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等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所需资金由就业资金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统筹安排解决。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协办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三十二)资助优秀创业创新项目。鼓励举办各种类型创业创新大赛,主办单位可对获奖项目给予一定的资助。各地可推荐评选一批优秀创业创新项目,建立项目库,并给予重点扶持,所需资金由就业资金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对获得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单位联合组织的创业创新大赛奖项并在三明辖内登记注册经营的创业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获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每个项目给予100万元;其他获得国家级大赛奖项的,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20万元;获得省级大赛前三名的,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15万元;获得市级大赛前三名的,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10万元,资金总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对创业大赛评选出的优秀创业项目,给予创业担保贷款重点支持,鼓励各种创投基金给予扶持。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科技局、经信委、商务局
五、加快公共平台建设,提高创业服务水平
(三十三)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凡我市企业的研究机构被新批准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检测中心的,一次性给予补助100万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一次性给予补助50万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补助30万元。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协办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
(三十四)鼓励企业开展研发和争创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对由企业主导的产学研重大成果产业化项目、高校及科研院所在我市进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重大合作项目等,给予“一事一议”重点支持,并优先申报国家、省级科技项目。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资金,对小微企业购买重大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按其成交金额一定比例补助支持。积极培育一批科技型企业,扶持现有科技型企业发展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20万元、10万元。鼓励企业开展加计扣除,对有研发投入、且建立研发专帐的小微企业择优进行补助,按其加计扣除额的40%予以补助。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协办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
(三十五)支持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工业设计大赛。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支持获得国家、省、市认定以及获得国内外知名设计大奖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发展,并按其在本年度内平台建设、设备引进、软件开发、人员培训等实际支出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协办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三十六)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经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改造升级项目建设,按实际完成改造投资的30%给予项目申报年度一年期投资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积极培育发展专业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对公共服务平台创建工作实行阶梯奖励,获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项目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批省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批市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协办单位:市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
(三十七)支持两化融合建设。对省、市级“两化融合”标杆(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省、市“两化融合”示范建设项目,分别按项目与信息化相关的软硬件投资额的30%、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对信息化改造提升项目和信息技术等配套服务的企业,分别按不超过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对省、市“两化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择优按不超过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30%、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三十八)支持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企业(IT企业)为我市工业企业提供先进信息化技术产品和行业应用解决方案的投资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的2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不超过100万元。对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定,为我市企业免费培训1000人以上,且无偿为我市10户以上中小企业提供IT规划的单位,按培训每人500元、每个规划2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每个单位补助资金原则不超过50万元。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协办单位:市科技局、人社局、财政局
(三十九)支持电子交易、云计算及数据中心平台建设。对省、市重点指导推进互联网项目的电子交易平台、第三方云计算平台、下一代互联网产业发展平台及数据中心、网上商城推广运用、传统商业销售模式创新等项目的软件研发设计、系统集成、服务功能提升等,按不高于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协办单位:市经信委、林业局、科技局、财政局
(四十)支持商贸专业市场加快发展。推动专业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壮大专业市场的商家入驻率和市场销售规模。对经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专业市场建设改造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不含土地、非物流车辆的购置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四十一)支持商贸物流业发展。重点支持物流仓储配送中心、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智慧物流配送体系、冷链物流项目建设;鼓励商贸企业剥离物流辅业,成立物流企业,承担商贸流通企业货物配送;支持大型批发市场、连锁商贸企业建设、改造现代物流配送中心、仓储设施和综合信息平台建设;鼓励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在城市郊区设立配送中心,引导供货商的货物集中存储在配送中心,再统一配送到所属门店;鼓励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揽多个商贸流通企业的配送业务外包,统一存储管理供货商货物,再集中配送到门店;支持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商贸流通企业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用、资源共享,提高物流配送能力。以上建设项目,按不高于投资额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四十二)支持为小微企业提供各类科技创新服务。鼓励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服务平台、大型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等为小微企业提供各类科技创新服务。政府对其为小微企业提供检验检测、工艺验证、产品研制、试验研究等方面的优惠服务,按所提供的实际优惠部分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补助。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协办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
(四十三)支持文化、教育产业创业投资。对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版印刷及发行、动漫游戏制作、广播电影电视创作与传播、工艺美术品生产、文化信息传输以及重点出口文化企业的专业软件研发应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按不高于当年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培养青少年创新意识和产业技能,支持青少年科技实践创新实践项目建设,按不高于当年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
牵头单位:市文广新局;协办单位:市教育局、商务局、财政局
(四十四)支持乡村旅游投资。鼓励大众参与旅游要素产业创业,对利用现有资源进行旅游“吃、住、行、游、购、娱”等要素产业,特别是利用乡村旅游资源、特色古民居及闲置厂房进行乡村旅游及民宿开发经营的项目,符合条件的按不高于当年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市政府确定的12个以上省级乡村旅游休闲集镇,100个省级旅游特色村按照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补助。
牵头单位:市旅游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住建局
(四十五)支持养生养老产业创业投资。鼓励建设一批功能突出、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休闲养老、老年教育、老年体育、特色医疗养生养老服务基地。鼓励社会力量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面向经济条件一般的老年群体提供养老服务,支持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面向经济条件好的老年群体提供中高端养老服务。鼓励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运营养老服务机构。对新建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2万元的运营补贴;对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5000元的运营补贴。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协办单位:市旅游局、财政局
(四十六)支持创新服务模式。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加强政府数据开放共享,鼓励和引导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创业者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积极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和创业创新模式。大力发展企业管理、财务咨询、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现代物流等第三方专业服务。鼓励政府购买创新服务,每年安排300万元用于政府为小微企业购买专利代理、数据查询、检测检验、查新认证、创业孵化培训等科技创新公共服务。推广“创新助理”外包服务,推动科技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科研服务、研发设备、技术服务等。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协办单位:市经信委、商务局、科技局
(四十七)支持整合众创资源。鼓励市级以上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高校科研机构、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科研院所、市级企业研发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和载体向创客开放,共享科技资源,使用资源费用可减半收取。支持社会资金购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以合理收费方式,向创客企业提供服务。认定培育一批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园和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协办单位:市经信委、人社局
(四十八)促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完善成果发布机制,建设成果转化项目库,积极推动网上成果对接常态化,培育扶持一批科技成果转移示范机构,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向创客企业转移转化。每年安排600万元左右用于小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小微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在我市落地转化的,采取阶梯式资助:购买额50万元以内的按购买额的20%资助;购买额50万元-100万元的,超出50万元的部分按15%资助;购买额100万元以上的,超出100万元的部分资助10%。加大对创新型企业专利申请扶持力度,在申请费用减免、专利资助方面给予倾斜,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理程序。设立300万元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鼓励专利创造、实施和保护。加快知识产权(专利)孵化平台建设。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四十九)夯实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基础。适应人力资源供给结构变化新趋势搭建用工调剂平台,实施“企业用工调剂计划”,推行淡旺季调剂、校企对接调剂、村企亦工亦农调剂、关停兼并重组富余人员再就业调剂,鼓励行业协会、社区基层就业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机构等社会组织搭建用工调剂平台。将用工调剂平台纳入各地就业专项资金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范围。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创新服务供给模式,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布创业政策,集中办理创业事项,为创业者提供“一站式”创业服务。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协办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六、加强政策宣传,注重舆论引导
(五十)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等五部委关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等一系列重要文件,从创新体制机制、发展众创空间、完善公共服务、优化财税政策、扩大创业投资等多方面出台了一系列具体扶持政策,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通过电子大屏幕、LED电子显示屏、宣传栏、黑板报、文化长廊等户外宣传媒介,搞好创业创新政策的动态化宣传;利用网站、QQ群、微信等平台发布创业创新政策。要强化政策解读,提供咨询服务,汇编扶持指南、创业指引等小册子,确保广大创业企业、创新群体都知晓、能理解、会运用。三明日报、三明人民广播电台、三明电视台、三明网要适时开辟专栏,对扶持政策、创业成功经验、创新优秀群体进行系列报道,营造鼓励创新、支持创业、褒扬成功、宽容失败的氛围。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协办单位: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市文广新局、发改委、人社局、科技局、经信委、商务局、财政局、工商局、社科联、三明日报社、三明人民广播电台、三明电视台
(五十一)推进创业教育培训。依托三明学院、三明职业技术学院等高校以及三明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三明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三明市电子商务创业培训中心、三明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园等公共平台,发挥青年创业训练营等作用,举办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开展创新创业者、企业家、投资人和专家学者共同参与的创新创业大讲堂、创新创业训练营等活动,搭建创新创业展示和投融资对接平台。定期组织各类创业主体,免费开展综合性和专业性相结合的创业培训。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协办单位:三明学院、三明职业技术学院、市科技局、经信委、商务局
(五十二)加强导师队伍建设。鼓励各类创业培训机构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及风险投资机构等加入创业师资队伍,组建一批由优秀企业家、专业学者、各类名师大师、风险投资者等组成的创业导师志愿团队,建立创业导师(专家)库,采取入驻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面对面服务、培训机构面授、远程网络互动等方式,对创业者分类、分阶段进行指导;开展创业创新系列宣讲、咨询服务活动。市里每年评选10名明星导师,并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资助其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所需资金由市创业资金统筹安排。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协办单位:市农业局、林业局、教育局、财政局、经信委、科技局、团市委、妇联
七、强化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五十三)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委办、市政府办、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委、科技局、商务局、工商局、人社局、统计局、农业局、林业局、旅游局、文广新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三明中心支行、银监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加强对创新创业工作的领导、统筹和协调,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推进大众创业创新工作,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摆上重要议程,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保障力度,确保创建工作落实。
(五十四)强化绩效考核。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对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创业创新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各级各部门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影响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工作推进的,对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
(五十五)加快政策落实。各县(市、区)、各园区、各相关部门应在本工作意见发布后1个月之内,制定出台各项政策的具体落实办法,将相关政策编印成册,并上网(墙)公布。需市级创新创业引导资金列支的各奖补政策由市级相关部门归口受理,每季度汇总一次,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市级财政安排。各县(市、区)、园区开展大众创新创业工作的奖补情况每季度汇总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政府建立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旅游局、商务局、工商局、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旅游局、金融办、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等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事项,开展创业创新政策的调查与评估,建立相关督查机制,共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分工,加强协调联动,形成推进合力,确保政策措施取得实效。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三明生态工贸区管委会、三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高校、科研院所
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为3年。
中共三明市委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