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0626-2020-00097
  • 文号: 闽人社办〔2020〕80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20-05-11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 2020-05-15 10:43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 

    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和《福建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我省人社系统执法工作实际,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0511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和《福建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人社系统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职权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确定的工作机构(以下统称法制审核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第四条  下列情形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违法行为一万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为万元以上罚款,属于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为处以万元以上罚款;

   (二)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的;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

   ()作出吊销许可证决定的;

   ()对案情复杂疑难,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案件作出处罚决定的;

   ()对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决定的。

    第五条 下列情形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一)需以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六条 下列情形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对涉嫌犯罪行为,依法应移送公安机关的;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七条 法制审核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具体办理行政执法案件的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调查终结、拟定处理决定后,及时将案卷移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一般应预留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必要审核时间。

    第九条 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将下列材料提交法制审核机构审核:

   (一)提请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情况说明(含基本案情、执法人员资格、调查取证适用法律法规依据等);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三)案卷材料;

   ()其他执法材料。

    材料提交不完整的,法制审核机构可以要求执法承办机构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说明或者补充材料,作出说明或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恰当;

   (五)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六)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对有关事实进行核实,执法承办机构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

    (一)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行政裁量合理、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补充或者重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或者行政裁量不合理的,出具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违法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据适用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等情形的,出具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案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案件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执法承办机构不同意法制审核意见的,可以向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复审申请;经复审,执法承办机构仍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行政机关负责人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执法承办机构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决定文书副本法制审核机构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移送函(参考格式)

       2.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办理单( 参考格式

       3.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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