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0626-2020-00007
- 文号: 闽人社办〔2020〕3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20-01-14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厦门片区管委会、平潭片区管委会,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厅人力资源开发处、职业能力建设处、劳动关系处、审批办、行政服务中心:
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0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的《福建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自贸区范围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等许可事项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程序、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按照人社部《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进行调整。
二、鉴于我省此前已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将部分人社部《实施方案》所涉许可事项授权自贸区办理,故由自贸区实施的人社领域省级行政许可事项范围,仍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闽政文〔2019〕337号)执行。
三、按照人社部《实施方案》相关要求,自贸区范围内“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事项暂时下放至省级人社部门实施。按照厅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的职责划分,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对接人社部相应业务司局,制定事项规程,尽快做好事项承接、开展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承接完成后,进驻省网办公开发布,由厅审批办和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审批。
四、各单位在人社部《实施方案》所涉事项办理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应及时与省厅相应业务处室联系(联系方式见附件)。相应业务处室要主动对接人社部相应司局,做好相关事项“证照分离”改革的指导衔接工作。
附件:省厅“证照分离”改革事项联系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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