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0602-2023-00112
  • 文号: 闽人社文〔2023〕138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23-12-01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和第四批省级示范基地推荐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 2023-12-06 10:12

各设区市人社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为落实党的二十大要求,完善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进一步加强对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基地”)的动态管理,更好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158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创业支持资金管理使用的指导意见》(闽人社文〔2021〕7号),拟组织开展第三批省级示范基地复评和第四批省级示范基地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

  (一)复评对象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第三批认定的10家省级创示范基地(附件1)。

  (二)复评内容

  2022年1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开展工作情况,各项业绩水平应不低于认定时标准;

  1.主体基本情况。包括运营主体资质、基础硬件条件、完善制度建设和提供创业服务等情况。运营主体须为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

  2.落实政策情况。包括与人社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接,宣传有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指导、协助在孵创业实体申请享受各类鼓励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等情况。复评周期内,须未曾中断孵化业务。

  3.运营绩效情况。包括引入创业实体、创造就业岗位、孵化成效、孵化场所利用等情况。

  4.发挥示范作用情况。包括引领服务模式创新、服务水平提升、特色服务项目打造、创业服务行业交流和创业典型培育等情况。

  5.其他情况。包括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等情况。复评周期内,须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无作为被诉方的未了结法律、经济纠纷。

  (二)复评程序

  1.自主申报。由确认接受复评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于2023年12月5日前,向所在地设区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申报表》(附件2)。

  2.市级评估。由复评对象所在地设区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评估,通过审核申报材料、查阅资料、实地考察等方式,根据闽人社文〔2019〕158号文件规定条件对复评对象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报告(报告提纲见附件3),于2023年12月20日前向省人社厅上报评估报告及《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申报表》。

  3.省级评估。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复评对象申报内容、市级评估报告及实地检查情况,按照闽人社文〔2019〕158号文件规定条件确定复评结果。复评结果通过的,继续保留其省级示范基地名号,并给予20万元奖补。

  对自动放弃参加复评以及复评结果为未通过的,不再作为省级示范基地,并收回之前颁发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牌匾,五年内不得参加省级示范基地评选。

  二、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

  (一)推荐条件

  1.基本条件

  (1)设区市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含创业大本营)、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2)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在其运营的创业孵化载体内有固定办公场地,并配备五名以上专职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

  (3)运营时间应不少于3年;

  (4)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面积应不少于2000平方米,创业孵化场所产权清晰,且场所作为孵化载体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5)建立在孵创业实体退出机制,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

  (6)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政策咨询、项目推介等基本就业创业服务,开展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宣传活动,指导、协助在孵创业实体享受人社部门鼓励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措施。

  (7)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管理咨询、风险考核、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专业创业服务的能力;

  (8)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2.创业孵化成效

  (1)在孵创业实体年均应不少于30户,每年新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10家以上,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孵化成功企业是指已办理营业执照、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是指孵化成功企业数量占入驻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入驻创业实体到期出园率(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园数与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应出园总数的比率)总体不低于90%。

  (2)近3年吸纳就业的人数(指至少缴交3个月以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有3个月银行工资发放记录)年均不少于300人,对以在校学生为主的创业孵化基地,在认定就业人数时可以劳动合同、协议等其他材料佐证。

  (二)推荐认定程序

  1.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规划、业务指导和宣传引导,发动符合条件的基地提出申请。

  2.各设区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对其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择优推荐并提出初审意见。

  3.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上报的推荐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实地复核,确定拟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根据闽人社文〔2019〕158号规定给予50万元奖补,其中:授牌当年给予30万元,复评合格后再拨付20万元。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有效期三年。

  (三)推荐材料要求

  1.设区市人社局会同财政部门出具的推荐函;

  2.《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表》(附件4)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四)推荐工作要求

  推荐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筛选、公开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凡具备条件的地市均可择优推荐,每个地市推荐名额不超过5个,不具备条件的地市可不推荐。各地推荐材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请于2023年12月20日前报省人社厅。

  联系人:张晚怡  陈育红

  电  话:0591-87529930,87670643

  邮  箱:jycjhsybxc@rst.fujian.gov.cn

 

  附件:1.第三批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名单

        2.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申报表

        3.市级评估报告提纲

        4.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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