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3000-2017-00216
  • 文号: 闽人社提案复〔2017〕68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17-07-21
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2183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本网 时间: 2017-07-26 16:54

卢素玉委员:

   《关于提高教师教龄津贴和退休安家费、房屋修缮费的建议》(第2017218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结合“当前教师教龄津贴明显偏低”以及“教师退休安家费、房屋修缮费执行标准实际上已无法满足解决教师退休后的安家和房屋修缮等实际困难的需求”等问题,提出应“适当提高在职教龄补贴、退休教师安家费、房屋修缮费标准”等建议。您反映的问题客观存在,也比较符合实际情况,近年来我们对此问题也高度重视,进行认真研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关于提高教龄津贴标准问题

   目前中小学教师享受的教龄津贴属于特殊岗位津贴,其标准是1985年工改时国家统一规定的,视教龄长短分别为每月3元、5元、7元和10元四种标准,30多年来该标准一直未进行调整,随着教师工资水平和物价水平提高,该标准确实偏低。根据国家规定,除国务院和人社部、财政部以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因此,我们曾多次通过不同渠道向国家人社、财政和教育等部门反映适当提高教龄津贴标准问题。您提出的建立教龄津贴正常调整机制的建议,是个好建议,我们将继续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同时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做好政策储备衔接等工作。

    二、关于提高退休教师安家费标准问题

   1978年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离退休干部职工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性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1979年,原省人事局经与省财政局、民政局研究,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闽人〔1979〕058号),文件规定:“为了照顾离休、退休、退职干部的实际困难,凡有搬迁重新安家的,可按易地安家的规定发给安家补助费。”该政策实施以来,各地均普遍反映,随着工资收入水平的不断调整和物价指数的变动,易地安家补助费标准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应做相应调整。

   鉴于易地安家补助费标准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并由国务院颁布的,由国家统一调整标准存在诸多程序。考虑到我省实际,2009年2月25日,原省人事厅和省财政厅已专门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易地安家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9〕18号),同意各地根据当地的财力、物价等因素,适当调整符合易地安家条件人员的安家补助费标准。据了解,泉州、宁德等地根据该文件调整了易地安家补助费标准。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鼓励指导各地贯彻落实闽人发〔2009〕18号文件,并会同教育、财政部门研究完善退休教师安家费标准有关政策。

    三、关于提高退休教师房屋修缮费标准问题

   根据原省人事局、财政局《关于提高退(离)休干部住房修缮费提取标准的通知》(闽人福〔1980〕92号)规定,每位退休干部按照500元提取住房修缮费;对于自己原无住房,而又安置在农村的退休干部自建公助标准按一般干部1000元、科级干部1200元、处级干部1500元、厅级干部2000元的标准执行。1998年以后,随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商品化和住房补贴的发放,住房修缮费实际上已经不再发放,住房售后的维修费用主要从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中申请列支。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林卫宠

    联 系 人:吴明斌

    联系电话:0591-87830041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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