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3000-2017-00195
  • 文号: 闽人社提案复〔2017〕57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17-07-08
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3112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本网 时间: 2017-07-12 09:41

黄华、雷祖云委员:

  《关于将农村独生子女和生育两女孩已绝育家庭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省级财政给予补助的建议》(第3112号)由我单位会同省财政厅办理。 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你们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建言献策。2013年,我省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201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号),建立完善我省一体化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闽政〔2014〕49号文件规定,政府对参保人缴费予以适当补贴,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100元),政府补贴增加10元;对选择800元及以上缴费标准的,政府补贴均为每人每年100元。对这部分缴费补贴所需的资金,省财政根据各县(市、区)财力情况分别按照80%、60%、40%、20%四档予以补助,全省平均补助水平省财政约占三分之二。其中,针对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一个子女的夫妻以及城镇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上述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缴费补贴的基础上,省级财政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2016年,全省约47万对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一个子女的夫妻享受省级财政发放缴费补贴934.48万元。自新农保制度实施以来,省级财政累计发放计生对象缴费补贴资金达4123余万元。

  下一步,我们根据你们的建议,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开展调研,争取提高计生对象的省级财政缴费补助水平,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同时进一步完善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激励机制,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切实增加制度吸引力。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林卫宠

    联 系 人:陈海栋

    联系电话:0591-87563941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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