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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21-01-12 08:49 字号: 大 中 小 阅读:{{pvCount}}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育儿假目前是鼓励性质,具体应按照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