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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20-11-05 11:16 字号: 大 中 小 阅读:{{pvCount}}
根据新修订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落实有关的奖励与优惠规定(二)不履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三)不履行法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义务; (四)其他不履行协助管理计划生育义务的行为。如果您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