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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21-03-22 10:06 字号: 大 中 小 阅读:{{pvCount}}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的规定,其中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总部调解委员会指导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另外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