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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仲裁

《关于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意见》规定了哪些部门在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工作的职责?

来源: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21-01-19 08:51         字号:       阅读:{{pvCount}}

  《关于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意见》由省人社厅等省直11个部门(单位)联合制定。《关于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法委加强对调解工作的领导,帮助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人社部门加强统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化解工作;财政部门加强经费保障,及时拨付资金;司法行政部门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健全法律援助制度;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国资委以及工会、企联、工商联等部门(单位)按照分工推进全省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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