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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仲裁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为什么要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协议书的仲裁审查确认?仲裁审查确认当事人应当如何申请?

来源: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20-11-10 16:33         字号:       阅读:{{pvCount}}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双方经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虽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不具有司法强制性。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符合仲裁审查规定,予以置换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具有生效法律文书的性质。如果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审查确认的程序主要有以下步骤:   1、在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般是双方签订日,如有约定何时生效从约定之日起生效),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   2,当事人申请审查调解协议,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审查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其他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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