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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如何办理?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 2020-03-24 17:24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这份市级鉴定结论之日起的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这是给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不服市级鉴定结论开辟的一个救济途径,目的是为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 提出省级再次鉴定申请的手续大致与在设区市的申请相同,不同之处是,还要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和申请人收到此结论之日起15日内的佐证。 如果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任何一方已由省劳动能力委员会受理了鉴定申请,则市级鉴定结论不再执行,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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