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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第2款: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因为,劳务派遣涉及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三方主体,为防止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相互推诿,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法律特别规定将三方作为劳动人事仲裁活动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