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0605-2018-00312
  • 文号: 闽人社文〔2018〕31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18-12-24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 2018-12-29 11:45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省直有关部门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进行许可,对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实行备案管理,并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公示。为贯彻落实《条例》,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 

  《条例》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信息介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实行“先照后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一般按照属地原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具体规程详见《人力资源服务职业中介许可规程表》(见附件1)。各设区市(含平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做好人力资源服务备案管理工作 

  《条例》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即营业执照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事项主要包括机构名称、类型、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营业地址、出资总额、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等。 

  各设区市(含平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工商注册地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所属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受理工作,具体规程详见《福建省人力资源服务备案规程表》(见附件2)。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当面提交、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备案,并对报送材料和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书面回执。为方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也可以在申请行政许可时,一并办理备案事宜。 

  各设区市(含平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对备案材料进行统计、存档和核查,建立备案资料分类管理台帐,需要与其他行政机构互通互享的,应及时信息共享;需要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内容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行政相对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严格保密。要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根据备案及核查情况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工作。 

  三、后续监督管理事项书面报告制度 

  按照《条例》规定,各设区市(含平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后续监督管理事项书面报告制度。已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和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规程详见《福建省人力资源服务书面报告规程表》(见附件4)。 

  四、实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和公示制度 

  按照《条例》规定,各设区市(含平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切实履行依法报告和公开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信息数据的法定义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年度报告包括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经营活动情况、财务情况等内容,具体规程详见《福建省人力资源服务年度报告规程表》(附件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报送的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联系方式、设立分支机构、网站网址以及行政许可、备案等年度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公示,可在本地门户网站或公众号上统一公示,或引导机构按要求自行公示;对机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各机构可自行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涉密信息,或其他确实暂不宜公开的信息,不进行公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对其报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五、 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1.各设区市(含平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推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最多跑一次,构建和完善形式直观、易懂、易操作的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图(表),实现网上可查、电话可询,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许可和备案提供清晰指引。将行政许可、备案、书面报告、年度报告、有关事项公示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示范文本和监督电话在受理服务窗口、本部门网站等政府平台进行公示告知。要加快推进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政务信息联通共用,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备案过程中,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复提供。 

  2.各设区市(含平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条例》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的职业中介、人才中介的机构(含已下放和委托设区市管理的原省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采取受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结合开展2018年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换发、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换发等方式,于2019年12月31日前,积极稳妥完成已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许可证换发及许可事项转化为备案事项等工作。 

  3.各设区市(含平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决定是否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及备案等相关工作下放或者委托至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做好相关业务指导工作。未下放和委托的原省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行政许可及备案等相关工作仍在省人社厅办理。 

  4.设立中外合资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事项,仍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373号)有关规定执行。 

    

  联系处室:人力资源开发处 

   人:张自强、李琦材 

  联系电话:0591-87846639 

    

  附件:1.人力资源服务职业中介许可审批规程表 

        2.福建省人力资源服务备案规程表 

        3.福建省人力资源服务年度报告规程表 

        4.福建省人力资源服务书面报告规程表 

        5.福建省人力资源服务职业中介许可申请表 

        6.福建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表 

        7.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情况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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