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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20-07-30 10:56 字号: 大 中 小 阅读:{{pvCount}}
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具体应按照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