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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21-02-01 09:15 字号: 大 中 小 阅读:{{pvCount}}
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若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投诉电话详询12333。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用工存在争议,也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