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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哪些情况下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21-02-01 09:13         字号:       阅读:{{pvCount}}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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