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现将《福建省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
2021年8月10日
福建省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细则
为做好我省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帮助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人员实现就业、已就业人员稳定就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根据《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落实“四个不摘”总体要求,以保持脱贫人口就业规模总体稳定为目标,按照平稳过渡、扩面提质、拓展延伸、协同联动的原则,健全完善就业帮扶机制,扩大就业帮扶覆盖范围,加大重点地区倾斜支持力度,保持政策、资金、力量总体稳定,使有就业意愿的都可以得到就业服务和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享受就业政策。
二、具体实施举措
(一)积极引导外出务工。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组织脱贫人口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并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享受各类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鼓励吸引各类企业到脱贫地区投资兴业,引导企业、扶贫车间、创业孵化基地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创业。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责任部门:省人社厅、乡村振兴局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通过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强化用工指导、开展挂钩帮扶,督促企业与脱贫人口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活动,指导企业就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报酬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及时为企业招用的脱贫人口办理参保续保手续,为流动就业的脱贫人口办理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脱贫人口办理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手续。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力推广网办、快办,落实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引导支持优先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的企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对失业脱贫人口优先提供转岗服务,帮助尽快在当地实现再就业。
责任部门:省人社厅
(三)加强劳务对接协作。巩固拓展劳务协议签订范围,鼓励市、县(区)与劳务输出地市、县(区)、乡直接建立劳务协作关系,设立劳务工作站,可参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省际劳务合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389号)明确办法实施补助。加强闽宁劳务协作,完善“闽宁劳务协作对接服务平台”,落实相关补助政策。鼓励宁夏来闽务工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技能。引导企业改善用工条件,加强人文关怀,让宁夏来闽务工人员吃得惯、住得好、稳得住、留得下。
责任部门:省人社厅、乡村振兴局
(四)培树一批劳务品牌。结合当地地域特点,反映该地区历史传统或文化特色,因地制宜开展专项职业技能评价,扶持培育乡村技术带头人,挖掘劳务品牌。以劳动品牌带动规模就业,以就业促经济发展。以劳务品牌提升区域知名度和信誉度,为当地经济、文化建设和发展提供更多机会和载体。充分发挥劳务品牌领军和行业影响力,树立服务标杆,推广典型案例和先进人物。结合当地重要活动,开展宣传报道,讲好劳务品牌故事,加强舆论引导,弘扬创业精神、工匠精神,营造崇尚技能、劳动致富的良好氛围。
责任部门:省人社厅
(五)大力推广以工代赈。“十四五”期间,省发改委、农业农村厅等部门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符合条件的以工代赈项目建设。通过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工程项目,发放的劳务报酬不得低于该项目中央、省级以工代赈补助资金的15%,在此基础上尽可能进一步提高发放比例,带动更多脱贫人口等农村低收入群体就业。
责任部门:省发改委、农业农村厅等相关部门
(六)发挥就业载体作用。延续支持就业帮扶车间等各类就业载体的费用减免以及地方实施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就业扶贫基地、扶贫车间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的,可同等享受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政策。享受各项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可以银行工资发放记录等作为确认就业人数凭据。对企业、就业帮扶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已享受过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人员除外)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支持以返乡农民工、本地农村劳动力、脱贫人员等为服务主体,以帮助实现就业、促进创业及促进农民增收为目的的返乡入园就业创业基地(或就业创业园)建设。
责任部门:省人社厅、农业农村厅
(七)引导返乡入乡创业。积极引导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乡村能人就地创业,对首次创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返乡下乡人员,按规定给予不高于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政策给予支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力度,允许返乡创业人员自主选择自然人担保、园区担保、财产担保、企业互保等方式。将有培训需求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加强返乡创业重点人群、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农村电商人才等培训培育,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
责任部门:省人社厅
(八)大力扶持灵活就业。支持脱贫人口在县域城镇地区从事个体经营,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符合条件的纳入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政策范围。支持脱贫人口通过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多种形式就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场地支持、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责任部门:省发改委、人社厅
(九)保持乡村公岗稳定。支持各地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对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特别是其中的弱劳力、半劳力优先安置,对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违规发放补贴等行为及时纠正查处,对各县域内类似岗位聘任条件、待遇水平等予以规范统一。用人单位应与安置人员签订期限不超过1年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为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按规定未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享受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以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为限。
责任部门:省人社厅、财政厅
(十)做好重点帮扶服务。乡村振兴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将脱贫人口、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等重点人群明细数据信息共享给人社部门,人社部门要认真做好脱贫人口稳岗就业跟踪帮扶。对处于失业状态的,跟踪解决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将脱贫人口纳入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实名制登记后,可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举办的各类招聘活动,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化作用,挖掘优质人力资源服务资源,为脱贫人口提供优质的人力资源服务。
责任部门:省人社厅、发改委、乡村振兴局
(十一)实施精准职业培训。加大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力度,符合条件的在培训期间按规定给予生活费补贴。持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积极争取资金支持建成一批公共实训基地,在试点工业(产业)园区建设一批职业技能提升中心,加快形成布局合理、点面结合、精准有效、机制健全的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设施网络。加强技工院校建设,设区市人社局应注重规划,对拟设立技工院校且条件较为成熟的县加强指导,或协调省(市)优质技工院校对口帮扶、孵化。加强技工院校学生享受国家免学费和奖助学金政策宣传,持续开展“上技校、学技能”“技能脱贫”“技能报国”工作宣传,引导鼓励未入技工院校的脱贫户、农村低收入人口家庭“两后生”就读技工院校,并继续做好技工院校“两后生”资助工作。支持各地结合产业发展实际,针对就业需求量大的技能单元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
责任部门:省人社厅、发改委、农业农村厅
三、有关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将促进就业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重要内容,列入乡村振兴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人社部门负责牵头相关政策研究制定,抓好政策落实、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深入推进劳务协作。发改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围绕大中型安置区和搬迁群众就业,加大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力度,积极拓宽农村低收入群体就业增收渠道。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统筹推动乡村地区产业发展,加强脱贫人口的认定、防止返贫监测帮扶。财政部门负责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对就业帮扶予以支持。
(二)落实工作保障。加强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保持就业帮扶工作协调机制、工作专班以及驻村工作队、服务队等帮扶力量总体稳定。支持有条件的地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或开发公益性岗位的方式,提升村(居)平台就业服务能力。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设立公益性岗位充实村(居)平台工作力量的,可按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相关项目。用好现有资金渠道,在分配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时,向重点帮扶地区以及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较多地区倾斜。各地可根据巩固拓展就业扶贫成果的实际需要,统筹开展各具特色的专项活动,推动各项帮扶政策举措落实落地。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全媒体平台,大力宣传促进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和服务举措,提高政策知晓度。广泛挖掘就业致富典型案例,讲好就业故事,使劳动脱贫的理念深入人心,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