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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闽通信联〔2021〕3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信息通信行业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21-04-19 16:12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厦门市通信管理局、各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中国电信福建分公司、中国移动福建公司、中国联通福建省分公司、中国铁塔福建省分公司,有关行业协(学)会,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通信业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厅联人函〔2020〕13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闽政办〔2019〕42号)等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我省信息通信行业职业技能提升工作,支持我省信息通信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将《福建省信息通信行业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4月19日

 

  (联系人:郑星玮(省通信管理局),联系电话:0591-83375511电子邮箱:jnjd@fjca.gov.cn)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信息通信行业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重要指示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等重大决策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响应“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国家战略,坚持产业、技术、人才发展深度融合,扎实推进信息通信行业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为信息通信行业高质量发展赋能赋智。

  聚焦数字福建建设、信息通信行业高质量发展、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要求,在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网络信息安全、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中心、智能网联汽车等网络强国和新基建相关领域,大力开展信息通信行业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提升,为网络强国、数字福建建设提供坚实的信息通信行业技术技能人才保障。

  通过信息通信行业技能提升行动,推动信息通信领域从业人员技能水平、就业创业能力、信息通信新技术新业态应用服务能力、网络安全意识和保障能力大幅度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

  1.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及有关重点信息通信企业要积极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制定并实施本企业职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适岗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脱产培训,广泛发动本企业职工并指导督促有关支撑维护单位、业务外包合作单位参加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和通用职业素质等综合性培训,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及技能等级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及重点信息通信企业应在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培训工作执行情况及下一年计划书面报送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2.鼓励信息通信企业建设职工培训中心、网络学习平台等培训载体。鼓励信息通信企业积极对接行业培训机构、有关院校,推进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支持我省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申报信息通信行业技能人才实训基地。

  (二)大力扶持信息通信行业培训服务机构和网络培训平台发展

  3.鼓励信息通信企业、有关培训服务机构进一步加快新兴领域培训内容及课程开发,大力开展新基建、工业互联网、5G、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网络信息安全、新兴智能终端等新技术及行业应用培训。

  4.聚焦福建省信息通信业高质量发展需求,面向有关院校、培训服务机构、行业协会、重点企业等,推荐行业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示范带动效果好的培训服务机构。福建省通信管理局汇总建立省信息通信领域培训服务机构资源库,定期向社会发布,并择优遴选纳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

  5.积极推进信息通信行业技能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充分利用部省培训资源,加快信息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人才服务、培训师资、培训教材等资源开发和建设,推动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推动学校培养与企业用人、个人技能提升有效衔接,共同培养人才,深化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

  (三)大力开展信息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6.鼓励有条件的信息通信行业用人单位和培训服务机构、行业协会,根据我省信息通信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7.在信息通信网络工程建设、信息通信网络运维、电信市场服务、网络信息安全等领域,大力推动信息通信行业相关职业(工种)技能等级认定,建立涵盖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信息通信行业技能人才梯队,全面提升我省信行业职工的政治意识、能力意识和服务意识,不断增强职工的职业技能水平,推进通信行业技能人才队伍稳定性、持续性发展,努力构建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为5G、光网“双千兆”网络建设、信息通信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队伍保障。

  (四)开展信息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及专项技能提升行动

  8.由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举办,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有关院校、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行业上下游企业等积极参与,面向全省信息通信业举办福建省信息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为信息通信行业人才切磋技艺、交流经验、提高技能、展现风采搭建平台,发挥技能大赛在构建产业工人技能形成体系和创新产业工人发展制度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营造技能成才、技能强国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发挥以赛促训、以赛促评作用,将竞赛结果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衔接,对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可按规定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对于竞赛第一名获得者,可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福建省技术能手”。

  9.开展网络信息安全技能提升专项行动。在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防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工业互联网安全等领域,积极推动网络和信息安全技能培训和技能等级认定,包括网络安全意识、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处置、网络安全运维及安全管理、互联网信息识别、互联网信息审核与风险管控等,提高信息通信行业网络安全防护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筑牢高质量发展新防线。鼓励建立和完善网络信息安全人才培养机制,合理的挖掘、开发、培养后备网络信息安全人才队伍,建立网络信息安全人才梯队。

  (五)推动技能提升与使用评价激励有机衔接

  10.深化信息通信业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相关政策。鼓励信息通信企业积极贯彻《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建立健全职工薪酬和技能等级挂钩分配制度,引导技能人才凭技能提升待遇。鼓励企业建立健全首席技师制度,充分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企业生产管理、技术改造、项目攻关和人才培养上的带动作用。鼓励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将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成效纳入合作伙伴招募比选、通信工程项目评优、行业自律、诚信创建等相关考核指标体系。

  (六)加强信息通信行业技能人才统计及需求预测

  11.省通信管理局依托专业力量,定期开展信息通信行业技能人才现状调查统计、调研行业技能人才培训需求。强化统计预测成果在培训项目开发、精品课程研发、技能人才评价规范制定等各环节运用。推动符合条件的信息通信行业职业(工种)、专项人才纳入各级人社部门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促进技能人才合理有序流动。

  三、组织实施

  12.强化组织领导。福建省通信管理局与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立工作协商机制,加强统筹指导,积极支持信息通信行业开展技能提升培训项目,共同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培训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13.健全工作体系。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及重点信息通信企业要明确牵头部门、责任人、联系人,并报送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牵头建立企业人资(培训)部门密切协同工作机制,配齐配强人才工作队伍,加强政策宣贯,推动相关工作落实。发挥行业协会、培训机构、有关院校在推动供需对接、行业评价规范建设、工作经验交流分享等方面的作用,定期研讨会商,助力相关工作开展。

  14.落实资金补贴政策。将本工作方案相关内容纳入福建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按照《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福建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细化有关资金补贴条件和具体标准。推动符合条件的信息通信业培训服务机构、行业特色培训项目纳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清单管理。依托福建省补贴性职业培训管理平台,加强技能培训实名制管理。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对信息通信行业实训基地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数字资源建设等给予支持。

  15.强化监督管理。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铁塔公司、重点通信企业应定期向省通信管理局报送本企业技能提升工作推动落实情况。福建省通信管理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积极推荐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行业内标准制定、培训评价等活动监督管理,对不合规的培训项目不予补贴,对套取、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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