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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闽人社文〔2020〕29号

福建省人社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健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20-02-24 10:05

各市、县(区)人社局、财政局、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财务部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0〕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号)精神,现就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要求,做好同级财政资金保障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闽财社〔2020〕4号)有关要求,统计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工作情况,由同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务部门按月审核,逐级上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核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次月垫付临时性工作补助经费,中央财政据实结算。

  二、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市、县(区)人社局、财政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根据承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任务情况,因地制宜向承担防控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基数,所需经费通过现行渠道安排,疫情结束后不再执行。要及时指导有关单位在内部分配时,向敢于担当、勇挑重担、加班加点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人员特别是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疫情结束后根据疫情防治工作任务实际情况申报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经同级卫生健康委批准后,报同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三、为促进有效实施隔离和医学观察等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其所属单位按出勤对待。

  四、各市、县(区)人社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加大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指导督促力度,并及时做好政策解释。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政策,确保落实到位,强化政策效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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