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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闽人社文〔2020〕25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部门文件 发布时间 : 2020-02-18 09:05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推动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使用范围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使用范围

  (一)重点支持企业职工技能培训

  1.岗前技能培训。各类企业职工新录用人员(企业新增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开展就业技能、企业文化、职业道德、职业规范、质量意识、安全环保、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的岗前培训,由企业根据生产实际组织开展并纳入人社部门管理,培训总学时不低于20个学时,培训结束取得人社部门核发的培训结业证书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岗前培训补贴。

  同一企业为同一职工开展岗前培训的,在本通知有效期内只享受一次岗前培训。

  2.转岗转业培训或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各类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公共实训机构为职工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社〔2019〕11号)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3.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在职职工(含见习期)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参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220号)执行,按照中级工班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班每人每年6000元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4.以工代训培训。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落实就业、社保各项规定并纳入人社部门管理,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以工代训补贴和岗前培训补贴不重复补贴。

  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是指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规定的11类人员按照安全技术培训规范开展安全技能培训,对培训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按每人700元标准给予个人职业培训补贴。

  6.支持企业组织一线在职职工参加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对参加高技能人才培训并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按照《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社〔2019〕11号)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对参加高技能领军人才、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的,属当地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培训补贴不含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获奖人员奖金和工杂等其它费用。具体办法由省级人社、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开展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1.项目制培训。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省、市、县公布的开展免费的培训学校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和残疾人(以下简称“七类人员”)及去产能职工、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培训学校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培训前可先行拨付30%的培训补贴资金。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相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223号)执行。

  2.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助,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

  3.支持各高等院校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可同等参加经人社、财政部门认定并纳入省、市、县补贴性免费职业培训院校组织开展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完成后,根据培训项目完成情况,按就业技能培训每人不超过1000元、创业培训每人不超过12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项目补助。

  (三)调整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1.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通用职业素质、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创业培训、新产业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和技能含量高、实训耗材量大的培训补贴标准。市(地)以上人社、财政部门可在规定的原则下结合实际提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县级以上政府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

  2.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结业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含免费培训),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同一年度不可重复享受。

  3.对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参训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150元。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对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也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不得超过发改、财政部门核定的实际收费额。

  4.将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纳入补贴性培训范围(年龄不设上限),经培训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二、加强提升行动资金监管

  (一)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可结合当地实际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履行定期对账制度,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建立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在年度末总结提升行动资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二)提升行动资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经费、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挪作其他用途。

  (三)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部门网络等向社会公开提升行动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各地要依法加强资金监管,保障资金使用安全,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规严惩。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各地要落实好《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资金保障的通知》(闽财社〔2019〕45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将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对于培训工作未完成省级下达任务且资金剩余比例大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绩效评价分数低的地区,省级将调剂部分资金用于分配给培训需求量大、培训任务重、培训工作好的地区。

  (二)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享受补贴证明材料,简化培训补贴程序,优化培训资金管理流程,为各类劳动者享受培训补贴提供便捷服务。

  (三)凡符合规定的,各地要积极支持将相关资金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本通知执行时间自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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