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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闽人社文〔2019〕197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19-09-27 15:42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省属(央属)各企业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8〕2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9〕1号)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83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经研究,决定在我省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申报

   (一)试点企业。一是按照自愿申报、择优遴选原则,通过公开征集、各地人社部门推荐等方式,选择具有行业代表性的大型企业。二是已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完成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单位备案的中央企业在闽分支机构。原则上每个设区市推荐1-2家企业做为试点企业。

   (二)试点对象。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保满6个月的在岗职工或在企业工作1年以上的在岗劳务派遣人员。

   (三)试点职业(工种)。企业自主评价的职业(工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新职业。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试点范围。

   (四)试点级别及标准。职业技能等级原则上分为五个等级,由低到高分别是五级至一级:五级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初级工、四级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中级工、三级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高级工、二级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技师、一级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高级技师。

    已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按标准执行。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由企业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版)》等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发企业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或规范,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确定级别,原则上不重复开发。

   (五)试点条件。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衔接机制,有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切实可行的激励约束措施。

    2.从业技能人员较多,主营业务、关键领域技能含量较高,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3.按规定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能够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4.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受聘于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岗位的职工,比照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落实相关工资福利待遇。

    5.设有负责职工技能培训与考核的部门,有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并拥有一支稳定的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队伍。

    6.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及符合保密要求的试卷、档案管理场所,建有完善的管理运行制度。

    7.有与考评职业(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施设备、安全防护用品和视频监控设备等,且符合国家或行业要求。

    二、工作流程

   (一)试点申请。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申请采用承诺制,符合试点条件的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书面形式提交备案申请及相关材料,由法人代表签字承诺材料的真实性。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1.《福建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备案表》(附件1);

    2.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附件2);

    3.企业营业执照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含工资福利待遇)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文件;

    5.近2年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情况说明文件及相关证明资料原件;

    6.企业现有的技能人才考评制度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以及专门负责职工培训考核的内设机构情况说明;

    7.企业现有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等专业人员名册及相关资历证明的复印件;

    8.企业考核场地、设施设备、视频监控系统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二)试点评估。中央企业在闽分支机构、省直属企业的试点工作由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现场评估,其他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人社部门开展评估,主要评估企业基本情况、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经费保障措施、培训考核内设机构及质量保障体系、考核场地、仪器设备及信息管理体系等内容。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照择优遴选原则,选择一批评审合格的企业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企业。各地人社部门将备案结果汇总至省人社厅后,由省人社厅统一公布试点企业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三)企业组织实施。试点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试点方案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实施认定计划前,需提前15个工作日将认定实施计划报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内容包括:培训情况、认定实施计划、参加认定人员信息以及监考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安排情况等。试点企业技能培训与考核的部门应对认定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各级鉴定指导中心对重点环节开展抽查监督。试点认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试点企业应将评价结果报鉴定指导中心进行审核。企业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全过程,必须妥善保管原始文档和考核全过程电子监控记录,实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四)认定结果。对经各级鉴定指导中心审核的人员,由试点企业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供的证书参考样式及证书编码规则,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省中心负责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查询系统,并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对接,对外公开认定结果,免费向社会提供证书查询服务。

    三、时间安排

    (一)2019年10月10日前,接受企业提交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申请。

    (二)2019年10月31日前,对申请试点企业开展评估工作并公布试点企业目录。

    (三)2019年11月中旬起,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相结合,并纳入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对经规范认定、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证书信息可在福建省职业资格工作网查询的人员,纳入技能人才统计范围,按规定落实相关政策。

   (二)省级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综合指导工作,省中心负责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综合管理及具体推动工作。中央企业在闽分支机构、省直属企业的试点工作由省中心直接管理,其它试点企业根据属地化原则,由各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试点企业及其评价活动的监管和服务。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质量监管体系,建立试点企业信用档案和退出机制。对违规失信、恶意竞争、管理失序的试点企业,取消认定资质,由省人社厅移出目录。

   (三)省中心具体负责指导试点企业制定工作方案、评价规范,提供命题指导、题库建设和考评人员培训等工作。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分工要求做好技术支持服务和质量督导等工作,受理投诉举报并核实处理。

   (四)试点企业要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问题回溯和责任追究机制,在规定的职业(工种)范围及考核地点,独立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活动,并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原则承担主体责任。对严重影响考试公平公正和财政补贴资金安全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五)试点企业应建立评价工作台账和信息管理系统及数据库,按规定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核发和统计工作,主动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

   (六)试点企业应严格执行有关收费管理规定。对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的员工,试点企业应兑现相应待遇。

   (七)已在人社部完成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单位备案的中央企业在闽分支机构,试点职业(工种)与级别按照人社部确定的备案文件执行,有关省级备案手续参照本文实施。

    联系方式

    职业能力建设处:邓孝峰,0591-87534777;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林恺,0591-87531414。

    附件:1.福建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备案表

          2.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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