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八条措施>的通知》(闽委办发〔2013〕13号)精神,积极服务我省城镇化建设,促进人员合理有序流动,经研究,决定在我省(不含厦门,下同)推行本省城乡居民持居住证(或暂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保”)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范围
我省16-59周岁城乡居民,在省内异地居住(不含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城镇)且持有居住证(或暂住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根据自愿原则,可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保;在户籍地已参加城乡居民保的,可将城乡居民保保险关系转移至居住地。
年满60周岁或已处于待遇领取阶段的城乡居民,仍按户籍所在地政策参保或享受待遇,不再办理在居住地参保或转移手续。
二、新增参保登记
我省城乡居民符合申请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保条件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或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居住所在地村(居)委员会申请参保登记,填写参保登记表,经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县级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办理新增参保手续,建立城乡居民保个人账户。符合居住地特殊群体参保条件的,参保登记时需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保险关系转移
在户籍所在地已参加城乡居民保的人员,申请在居住地参保的,应参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194号)中第四十一条至四十五条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参保人需到居住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提交《城乡居民社会养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及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或暂住证)等参保登记材料,经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县级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办理保险关系转移。
参保人由居住地返回原户籍地的,也可自愿将保险关系转回原户籍地。
四、保费缴纳
持居住证(或暂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保的人员,应按居住地有关规定选择缴费档次和缴纳保费。
五、待遇申领及核定
在居住地申请领取城乡居民保待遇的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 按照城乡居民保政策规定缴纳保费;
(二) 在该居住地正常缴费至少10年。
参保人员在填报待遇领取通知表时,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及居住证(或暂住证)复印件,经审核后按照居住地政策核定和享受城乡居民保待遇。
参保人员不符合居住地城乡居民保待遇享受条件的,应将保险关系转回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核定并发放待遇。
六、日常业务管理
持居住证(或暂住证)参加城乡居民保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正常缴费、补缴保费、信息变更、待遇核定、生存认证、转移注销等日常业务由居住地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