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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车辆、驾驶人员及办公大院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13-05-30 08:45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厉行节约各项规定,经厅领导同意,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车辆、驾驶人员及办公大院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3年5月30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车辆、驾驶人员及办公大院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厅机关公务车辆、驾驶人员及办公大院停车场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凡厅本级购置、配备的车辆均属厅本级固定资产,一律由厅办公室登记造册,对车辆使用、维修等情况实行统一管理,本厅有重大活动时,直属单位的车辆由厅办公室统一调配使用。 

  三、严禁公车私用,若违反规定,一切经济损失和后果自负,并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厅机关干部职工有特殊情况需要用车,要事先向厅办提出申请,报厅办公室领导批准后,方可用车。 

  四、建立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严格登记用车时间、地点、费用等信息,并于每个月第1周的第2个工作日将每辆车行驶的公里数通过厅OA系统公布。 

  五、驾驶员要做好车辆维修保养档案记录,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进行检查处理,并先填写维修申请表,经厅办公室和规划财务处审核,报厅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送指定修理厂定点维修,并严格把关验收。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如遇紧急情况须事先向厅办公室报批。 

  六、车辆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卡中余额不足时,需向厅办提出加油申请,经批准后由驾驶班班长给予充值,不许使用现金加油,遇特殊情况须向厅办行政科请示。高速公路通行按有关规定实行电子收费,一车一卡。严禁将加油卡或高速公路通行电子收费卡私自借给他人使用。 

  七、驾驶员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厅机关有关规章制度,树立安全文明行车意识,因违章驾驶和违规出车造成各种损失由司机自负。 

  八、驾驶员要坚持车辆的日常检查、维修和例行保养工作,保持车况完好、车身整洁。车辆出车前和执行任务后,驾驶员应认真检查车辆各部位设备的完好情况,及时排除隐患,确保行车安全。 

  九、严格遵守专车专人驾驶原则,严禁私自将车辆交付他人驾驶,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交付他人驾驶的须报厅办公室批准。 

  十、工作时间、出差期间不得饮酒。不得以领导名义在外办事。 

  十一、严格落实驾驶员奖惩制度。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安全文明行车、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的,在评先评优时给予优先考虑;对违纪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视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车辆驶入厅机关大院停车场或地下停车场,驾驶员要服从车场保安人员的管理指挥,依次有序地将车辆停放在泊位线内,不得随意越位、跨线停放。 

  十三、机关工作人员私家车须申领通行证,严格控制外来车辆进出,保证车辆停放有序;进入停车场或地下停车场的车辆要减速慢行,严禁向停车场内丢弃物品,不得鸣笛、大声播放音乐或发出其它影响正常办公的噪音。 

  十四、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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