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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闽人发〔2012〕139号

关于评选推荐全国广播影视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12-09-11 11:15

各设区市公务员局、广播电影电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局属各单位、局管各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评选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236号)精神,拟在近期评选表彰一批全国广播影视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现将国家两部委文件转发给你们,为做好我省的推荐评选工作,结合我省广电系统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荐范围和名额

(一)推荐范围

1、先进集体推荐范围:全省广播影视系统处级以下单位(部门)或内设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电影企业。

2、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范围:全省广播影视系统在职职工。

(二)推荐名额

国家广电总局分配我省表彰评选名额为4个先进集体和4名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各设区市、各有关单位分别推荐1个先进集体、1名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副厅级以上个人和单位不参加推荐;

设区市广电(文广新)局本级和福建广电网络集团所属分公司原则上不作为推荐评选对象。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推荐评选工作,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广电局成立福建省推荐评选全国广播影视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和推荐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广电局人事处,负责推荐评选的日常工作。各设区市应确定相应机构和人员,负责辖区内审核和推荐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评选条件和方法。在评选推荐过程要严格按照人社部函〔2012236文件规定的评选条件,注重实际业绩。要充分发扬民主,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的办法,确保推荐对象的质量。

(二)严格程序。各设区市、各单位(部门)在评选推荐过程中,要认真执行评选标准,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程序进行,严禁弄虚作假。所推荐对象上报前,要征求当地纪检监察、计生、综治部门意见,并在所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评选表彰的名称、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姓名、单位和主要事迹等。

(三)材料报送。各设区市人事和广电部门、各有关单位(部门)上报的推荐材料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请务必于2012917日前报送本地区(单位)的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含推荐程序、联合推荐意见等)、先进事迹材料、推荐对象汇总表。由省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研究,初步确定先进集体和个人推荐对象报国家广电总局。第二阶段根据国家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的反馈意见,正式确定推荐对象后,各有关设区市和单位(部门)在20121030日前报送推荐对象汇总表,《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征求意见表》,均用A4纸打印,一式5(附电子版,表格可到国家广电总局网站www.chinasarftgovcn下载)。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人选另附一张二寸免冠彩色近照(含电子版)

联系人:陈枝章  联系电话(传真):0591-88116571

电子邮箱:505986459@qq.com 

通讯地址:福州市西环南路128号省广电局人事处

邮政编码:350004

 

   附件:福建省推荐评选全国广播影视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福建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2012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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