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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闽人社文〔2010〕329号

关于妥善处理原有企业年金遗留问题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 2010-09-28 00:00
                               

 

各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省社会劳动保险局

    我省原有企业年金规范移交已于2009630日顺利结束,取得了一定成效,达到预期目标。为保障原有企业年金持续规范市场化运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存续经营企业原有年金基金的处理办法

   (一)移交过渡期结束后,企业可自行选择管理运营机构,对其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进行市场化运作。

   (二)除2007年之后已规范报备并获得企业年金方案批复函的企业外,继续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企业年金缴费的,应严格按照《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和《关于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闽劳社文[2006]417号)的规定,进行企业年金方案报备。企业在报备时,已结清账户管理费的应提供证明(受托人或账户管理人出具的账户管理费结清证明、账户管理费收费通知书和相应的缴款凭证),尚未结清账户管理费的应作出书面承诺,在企业年金基金移交给新的管理运营机构前结清。

   (三)因经济条件等原因不再新增企业年金缴费,仅选择管理机构对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进行市场化运作的,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出具书面承诺后,可暂不报备企业年金方案,只进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报备;企业恢复企业年金,继续缴费时,应按劳社部发〔200535号及闽劳社文[2006]417号文件规定进行企业年金方案报备,否则不得新增提取企业年金缴费,不享受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四)原有年金企业按规定与新的管理运营机构签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通过后,可以通知原承接组合机构进行企业年金基金及个人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的移交,原承接组合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并在接到企业通知后30天内完成移交工作(其中因企业方面的原因账户管理费尚未结清的,移交工作在账户管理费结清后30天内完成)。对于故意拖延时间、不在规定期限内移交基金和材料或以年金企业变更管理经营机构为由变相收费的机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相关运营机构改正,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二、对于主体不存在企业原有年金基金处理办法

    对于因关闭破产等原因,企业主体已消亡,无法重新选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或者继续与原承接组合机构签订管理合同的,原有企业年金基金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企业年金基金由原承接组合机构继续管理的,由原有企业年金移交的委托人,即各设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于20101231日前与原承接组合机构重新签订管理合同。

   (二)原承接组合机构不愿意或无法继续管理原有企业年金基金的,由移交委托人即各设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重新选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机构,并于20101231日前签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

   (三)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能够找到受益人,并且其企业年金权益明确的,可由原承接组合机构将企业年金权益一次性发给职工本人或法定继承人。

    三、过渡期结束审计及收费问题

   (一)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3号)“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受托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委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的规定,结合原有企业年金规范移交的实际情况,应对承接组合受托管理的年金资产及运营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及各设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

   (二)移交过渡期结束后,原有年金企业既没有及时与原承接组合机构续签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也没有选择新的管理运营机构并签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的,原承接组合机构继续对原有年金进行运作的,可按规范移交协议约定的标准收取管理费,但过渡期结束后收取的管理费及产生的应由企业年金基金负担的费用总和不得超过过渡期结束后原有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过渡期结束后,原承接组合机构未对企业年金进行运作(基金存放银行)的,要及时向企业进行信息披露,同时不得收取管理费。

    特此通知。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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