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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工人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10-01-14 00:00

省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闽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保证我省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总量和工资总额的合理增长,根据国家人事部的要求,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参照机关工改的副厅级及其以上级别的企业性公司招收工人(含合同制工人),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及其人员结构比例范围内由主管部门将增人计划报经省人事局批准后方能按有关规定办理招工手续。机关及经费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继续使用或重新招用临时工,也须事先申报用工计划。未经批准的不得给予追加工资基金。

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照(用)工计划审批表(略)

 

                              建 省 人 事 局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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