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党委组织部,各地(市)、县人事局,公安局、粮食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闽委[1992]19号文件:“凡调入城市(含福州、厦门)工作的引进人员及随调随迁家属子女不受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户口指标限制,免交城市增容费,凭省、市人事部门调动证明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迁入手续。”的规定精神,简化手续,方便引进人员,并切实做好引进省外人才工作,解除他们后顾之忧,现就省外引进人员(含随调随迁家属、子女、下同)落户问题做如下通知:
一、按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调(迁)入的引进人员,凭调出单位行政介绍信及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接收单位和主管部门加盖印鉴的户口、粮食关系迁移证,直接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手续。
二、上述通知同样适用于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人事局
福 建 省 公 安 厅 福建省粮食厅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