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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09-06-30 00:00

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

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调整津贴的对象和标准

1、对以下原实行卫生防疫保健津贴的单位,即全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卫生监督所、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院)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2、在各级医疗卫生单位专职从事麻风病、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也改按上述标准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3、执行卫生防疫津贴各类别的岗位设置,仍按19996月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医疗保健津贴和卫生防疫保健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发〔1999132)中的卫生防疫工作岗位分类执行。以上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后,原执行的医疗保健津贴和卫生防疫保健津贴同时停止执行。

二、其他有关问题

1、各地各单位应严格设定岗位分类,并根据有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严格掌握发放范围和标准,并按月公示工作人员实际在各岗工作日,根据公示后无异议的工作日和确定的标准核定和发放卫生防疫津贴,严防滥发。

2、本次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开支渠道解决。

3、其它未尽事项仍按闽人发〔1999132号、闽人发〔199912号文执行。

 

 

00四年八月十二日

 

 

 

 

 

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

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4]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财政厅()、卫生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1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人事  卫生  津贴  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4年8月1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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