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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干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09-06-29 00:00

各地(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单位:

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问题的通知》(闽政[1996]11号)、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问题的通知》(闽人薪[1996]6号)和《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级别)变动、工作调动和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闽人薪[1995]1号)文件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已转正定级的工人录聘用为干部(或招考为国家公务员)的,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并在试用期间表现较好的,其试用期间可视为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年限。

二、工作人员转正定级后,因工作需要经组织选派带全薪脱产学习一年(含一年)以上,学习期间表现和成绩较好的,可按在职同等条件人员晋升工资档次;经组织同意但未带薪(或未带全薪)脱产参加学习的工作人员,学习期间表现和成绩较好的,其学习期间可作为晋升档案工资的年限。

三、1993101日以来,工作人员提升职务,如连续两年考核称职以上的,可不受提升职务时增资的限制,在新任职务工资基础上,按规定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四、公派出国人员在国外表现较好、无违反国家纪律规定,其在批准期限内在国外工作或进修的时间,可视为称职(特殊情况除外),计算为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年限。

五、工作人员连续两年考核为称职以上,在办理晋升职务工资手续中,受审查或受处分的,可予正常办理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手续,并以此为基数确定其受处分后的工资待遇。

六、已经离退休人员,1993101日后,受党内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或虽未规定处分期,但处分未满一年的,在每两年正常增加离退休费时必须影响一次。

七、工作人员从执行企业工资制度单位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经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考核,其1993101日以来,没有违法违纪行为、未受党纪政纪处分,表现较好的,可按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正常晋升后的工资档次确定工资待遇。否则应相应低定一档以上职务工资。

八、符合人事部门有关规定,经批准办理停薪留职或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机构储存档案的人员,已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费的,可予以晋升档案工资。

九、工作人员因工负伤,接近正常退休年龄三周年以内,因身体健康原因未参加年度考核的,可予以正常晋升职务(岗位)工资档次;对工作年限较长,因积劳成疾身患重病的人员,在治疗期间未参加年度考核,是否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十、从199510月起,在职人员每两年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时,经批准办理退养手续的民办教师,按15元标准增发退养费。

十一、工作人员工作调动后,组织上一时无法明确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的,其中,在一年内确定为原职级或专业技术职务的,其调入后因未按原任职务而少发的职务,级别工资可予以补发,并连续计算任职时间。

十二、根据国务院和我省有关规定,实行浮动工资的工作人员,1993101日以来,经批准浮动转固定的,不固定其职务工资档次,所固定的工资额(含工资构成中的津贴部分)单列发给,今后不随工资制度、职务变动而变动,不因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原因而冲销。离退休时计入本人离退休费基数。

十三、本处理意见从199610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处理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处理意见为准。

 

                                      福建省人事厅

                                   一九九七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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