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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档案局:
你局《关于实行档案人员保健津贴问题的报告》(闽档[1997]31号)悉。
根据人事部、文化部人薪发[1994]19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我省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各级档案馆工作人员中,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档案资料保护人员,其津贴可在国家规定比例的基础上,按提高10%的标准执行。
福建省人事厅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