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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0年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09-06-29 00:00

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闽委办[2000]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件)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福建省级党政机关人员分流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0]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件)规定,省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工作用三年时间完成。现就2000年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政策到期后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提前退休问题

省级党政机关(包括81号文件规定的行政性公司)在2003331日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享受37号、81号文件规定的相关待遇;从200341日起,提前退休人员不再享受37号、81号文件规定的相关待遇。

二、关于分流人员中参加培训问题

(一)出国培训和参加学历教育的人员,经单位同意并按规定报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批准的,在批准方案规定的学制时间内享受分流人员有关政策。未按规定上报审批出国培训和参加学历教育的人员,可由所在单位自本文下发一个月内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提出补办申请。

(二)参加培训学习的人员在经批准的培训学习期间,其编制和工资基金仍实行单列管理。

(三)对参加培训学习的分流人员,各部门要提前考虑安置工作,在其学习结束后3个月内应到新的岗位工作;超过3个月未到位的,编制部门核减单列编制,人事部门核减工资基金,财政部门停止核拨工资经费。

20003月后陆续开展机构改革的人大、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群团机关,其三年人员分流时间,从省委、省委编委批准该单位机构改革实施之日起计算,具体分流安置政策参照37号、81号文件及本通知规定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人事厅

                                       00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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