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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委:
你委闽教[1998]人100号报告悉。
鉴于我省各级教育督导室的工作人员已按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执行,根据省人大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同意各级教育督导室中具有中小学教师职务的人员,享受中小学教师的有关工资待遇。文从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事厅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