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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等院校教师增发退休补助费问题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09-06-29 00:00

各地(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教委),省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调动高等院校教师积极性,鼓励他们献身教育事业,培养更多更好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决定提高高等院校教师退休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职业大学),成人高等院校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男满30年、女满25年,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在教学岗位上退休的教师,其退休补助费增发至本人标准工资的100%

二、下列人员科按上述规定增发退休补助费。

1、经县以上司法和劳动鉴定部门认定,为保卫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伤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而提前退休的教师。

2、原为教师,因冤假错案或“文革”期间下放离开教师岗位的,后经组织平反继续从事教学工作,其教学时间(含间断时间)达到第一条规定的退休教师。

3、省医学院和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临床教研室中具备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退休教学人员。

4、从事教学工作男满30年,女满25年,因工作需要调往学校教研或行政工作的退休人员。

三、教师在缓聘、待聘及病休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增发退休补助费时不计算为从事教学时间。

四、享受增发退休补助费待遇的教师,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执行。到龄教师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办理退休,由组织决定改发退休费的,不享受增发退休补助费待遇。

五、退休教师增发退休补助费手续由学校填写《增发退休补助费审批表》(一式三份),教授报省人事局审批,副教授属省属院校的由省直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高校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并报省人事局备案。

六、高校退休教师增发退休补助费所需经费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七、中小学教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退休教师增发退休补助费有关问题,可按照本通知精神处理。

八、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九、本通知由省人事局负责解释。

 

                               福建省人事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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