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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计划外生育受处分后工资等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09-06-29 00:00

各市、县(区)人事局、人口计生委(局),省直、中央驻闽单位:

20027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新修订后,各地各部门在处理计划外生育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等有关待遇问题时,对有关政策规定的理解和把握不尽相同。经研究,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计划外生育受处分后工资等有关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或者有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属国家工作 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属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处分”的规定,今后,对计划外生育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根据其受到的党纪、政纪处分的结果,按照党纪、政纪处分的相关规定,对其工资等有关待遇作出相应的处理。

二、过去规定与本意见有不相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OO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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