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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发生交通事故伤亡抚恤待遇的复函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09-06-29 00:00

南平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市卫生防疫站黄明弟同志因交通事故致残的有关待遇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请示国家人事部工资福利司,认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乘坐本单位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的损害赔偿和抚恤待遇处理,应按1991922日国务院第89号令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即: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损害赔偿,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执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有关抚恤规定,发给相应的死亡、伤残抚恤金。

此复

 

 

000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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