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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法委机关干部享受警衔津贴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09-06-29 00:00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决定,我省各级政法委机关干部比照省人事厅、财政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闽人薪[1996]5号,下称5号文)文件的规定精神,享受警衔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限于县(区)以上各级政法委机关经各级政府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的在职干部。

二、根据中央关于人民警察评定警衔的有关规定,对我省各级政法委机关干部采取“评衔不授衔”的办法,确定衔级,并按所确定的衔级,发给相应的警衔津贴。评衔办法比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发[1992]49号),由省政法委具体组织实施。

三、经费来源:发放警衔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开支。

四、具体发放办法和审批权限,比照5号文规定执行。

五、执行时间:从199711日起实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事厅

                               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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