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最新文件 > 本部门文件

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的有关问题的答复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09-06-29 00:00

各地(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最近,各地陆续询问有关合同制工人待遇等问题。经研究,现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工资待遇等有关问题统一答复如下:

一、合同制工人的试用期及工资待遇,按省政府闽政(198562号文中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规定执行。

二、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续签合同或转换工作单位重新就业后,仍从事原工种的,按原工资等级确定工资;改换工种的,原则上实行一年熟练期。原工资在64元(六类区,基础、职务工资之和)及其以上的,熟练期按其原工资的下一个工资档次标准发放。熟练期满后再按原工资等级确定工资。

合同期未满而中止合同的,重新就业后,属本人表现不好,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判刑的,按新参加工作人员确定工资;属于其他原因,合同签约双方同意提前中止合同,可按正常转换工作单位或工种处理。

集体所有制工人,计划内临时工,经劳动部门批准,转为全民合同制工人的,其工资定级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计划外用工招收为全民合同制工人的,一律按新招收合同制工人的定级办法办理。

四、合同制工人取得“五大”毕业证书的,可按“五大”毕业生定级的有关规定确定工资。

五、合同制工人脱产学习期间的待遇,按合同规定办理。

六、合同制工人要求调动的,如符合省人民政府闽政〔198675号文有关规定,可以调动。否则,不予调动。

七、合同制工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期限,一次一般为三至五年,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十年。

 

 

                                      福建省人事局

                                 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