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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事业单位5.12退休干部退休费和各种生活补贴问题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09-06-29 00:00

各地、市、县(区)委组织部、老干局,各地、市、县(区)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003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195051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的退休干部(下称5.12退休干部),其退休费和各种生活补贴,比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退休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本文下发前基本退休费低于机关同职务同条件退休人员的事业单位5.12退休干部,一律比照机关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是1993930日前退休的,按照《贯彻国发[1993] 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离、退(职)休人员增加离、退(职)休费审批表》,199310月以后退休的,按照《贯彻国发[1993] 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套改审批表》(简称“机关办法”,见附表12,比照同职务同年限机关在职和退休干部工改套改和工改后增加的工资标准和退休费金额(含工改后正常晋升工资档次、调整工资标准等增加的工资和退休费,下同),作为其退休费计发基数。

二、企业单位5.12退休干部,按机关办法,比照同职务同年限机关干部工改套改和工改后增加的工资标准金额,作为其退休费计发基数。其中,按专业技术职务办理退休手续的,可比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同职务同年限干部工改套改和工改后增加的工资标准金额执行(见附表3)。

三、比照机关办法套改、确定退休费的事业和企业单位5.12退休干部,今后正常增加退休费和增加生活补贴等,均比照当地机关同类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再执行事业和企业调整退休费和增加生活补贴的有关规定。

四、所增经费,事业单位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企业单位5.12退休干部套改和增加的退休费,已参加养老保险和社会统筹的,由社保机构负责支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和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支付;1996年及其以后增加的各项生活补贴由企业负担。停产、破产等困难企业按其隶属关系,经政府审批,由同级财政负担。

    五、5.12退休干部按机关办法套改和增加退休费的审批手续,由单位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其中,已参加养老保险和社会统筹的须经当地财政社保经办机构复核后执行。

  

    附:1.贯彻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审批表

        ⒉贯彻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机关

工作人员工资套改审批表

        3.福建省企业单位1950512前参加革命工

作退休干部增加退休费审批表。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中共福建省委老干部局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000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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