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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人事局:
我省交通系统部分单位按照闽政[1992]综334号文件精神,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其下放给各地市管理。鉴于下放单位中原已执行公安干警工资制度的公路、车站、港区和航运派出所的干警其工资、奖金和福利,按照闽人薪[1993]2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经研究,同意上述交通系统单位的派出所干警,在这次工资改革中,参照机关的办法进行工资制度改革。
福建省人事厅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