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闽单位:
为提高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经研究决定,对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适当增发生活补助费和离休费。具体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补助费在省人事局、省财政厅闽人薪[1994]3号文附表一“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表”基础上,每月增加15元。
二、
三、上述二项待遇列入本人离休费基数,并作为计发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四、本通知从发文之月起执行。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