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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中小学教师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09-06-29 00:00

各设区市人事局、教育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来信来函请示“以工代教”人员的退休时间和退休费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现研究答复如下:

一、“以工代教”人员的退休年龄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中《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对部分评聘了教师职务、受聘在中小学教师岗位上工作、执行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并在中小学教师岗位上退休的“以工代教”人员,按上述规定的退休年龄从教师岗位上退休、且符合闽人退[1989]136号和闽人退[1993]20号文规定条件的,经县级人事、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其退休费计发比例可增发至本人标准工资的100%

三、文自下发之月起执行,过去的退休待遇不予以补发。

 

           

ΟΟ四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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