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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直非在榕机关事业单位地区性补贴执行属地标准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09-06-29 00:00

各市、县()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省直在榕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同城待遇”以来,一些省直非在榕机关事业单位提出要比照执行。为进一步理顺收入分配秩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现将省直非在榕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属地地区性补贴标准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省直在榕机关事业单位200310月实行“同城待遇”政策起,省直非在榕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当地规定的地区性补贴标准,即单位所在地在设区市所辖城区的,按所在设区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地区性补贴标准执行;单位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的,按所在县(市)地区性补贴标准执行。

二、省政府及省直部门派驻省外办事机构执行省直在榕单位的地区性补贴标准。

三、地区性补贴是指各市、县自行出台工资性的地区补贴、提租补贴和考勤奖项目。

四、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精神,省直非在榕机关事业单位20039月底以前已实际执行的地区性补贴,高出单位所在地的地区性补贴标准部分单列为“待归并补贴”,暂予保留。200310月以后,随单位所在地提高地区性补贴标准和省统一出台调高津贴标准时逐步予以冲销。

五、今后各市、县()出台或调整地区性补贴新项目及标准时,应同时将相关的文件或方案报送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备案。

 

 

 福 建 省 人 事 厅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二ОО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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