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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政法部门中从事法医等技术人员保健津贴标准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09-06-29 00:00

各市(地)人事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保障政法部门中从事法医等技术人员的身体健康,进一步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经研究,决定调整法医等技术人员的保健津贴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享受保健津贴的范围对象,是全省各级政法部门中,专职从事法医等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调整后的保健津贴标准为:

1、专职从事法医、化验、警犬训练技术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90元;

2、专职从事痕迹、文检、照相技术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75元。

三、其他有关问题:

1、调离法医等技术岗位的工作人员,其保健津贴从调离之月起停发。

2、凡在上述两种以上技术岗位工作的,可按较高的一项保健津贴标准发给。

3、调整保健津贴标准的审批手续,由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当地人事部门审批。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四、调整保健津贴标准后所增资金,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五、从200071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六、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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