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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政系统精神病疗养院工作人员执行浮动工资问题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09-06-29 00:00

各地、市人事局,省民政厅: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薪[1995]27号)规定精神,经研究,同意民政系统精神病疗养院工作人员比照卫生系统精神病医院工作人员规定,执行浮动工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精神病疗养院工作的人员,从一九九五年十月起,在新确定的职务(岗位)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

二、享受浮动工资满五年后,予以固定,并继续向上浮动一级。浮动转固定的工资,不受今后调资、职务变动(含专业技术职务变动)、工作调动等原因的影响,不冲销。

三、调离精神病疗养院的工作人员,其原享受的浮动工资即予以取消。

四、一九九五年十月以后办理离退休、享受浮动工资不满五年,但实际在精神病疗养院工作满十年的工作人员,可以固定一级浮动工资,并以此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精神病疗养院工作人员,不能享受浮动工资,也不能计算享受浮动工资的年限:

1、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在规定的处分期内,或虽未规定处分期,但处分期不满一年的;

2、病、事假一次超过一个月的,当年不计算享受浮动工资年限;

3、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

4、违反《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超生孩子未满七年的;

5、经考核,表现不好,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群众意见很大的。

六、享受浮动工资时间有间断的,间断前后的时间,可合并计算。

七、所需经费,在现有工资开支渠道中解决。

 

                                       福建省人事厅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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