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90]5号)执行以来,部分地市、省直单位询问女性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如何掌握问题,现按请示人事部答复的意见,作如下通知:
一、人退发[90]5号文件第二条“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愿意,可到六十周岁退(离)休”,应掌握为:符合上述情况的女性高级专家工作到六十周岁退(离)休。若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八小时)的,则按国务院国发(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少数女性高级专家年满六十周岁,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的,仍按国发(83)141号和劳人科(83)15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主要指:承担重要工作
福建省人事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