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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09-06-29 00:00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人发[2002] 51)转发给你们。根据人发[2002] 51号文件精神,并经省政府批准,我省离休干部特需经费从200211起由原每人每年2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 建 省 人 事 厅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ОО二年九月十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

人发[2002]5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行的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是原劳动人事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制定的标准。近二十年来,人民生活水平发生了很大变化,各地普遍感到离休干部的活动经费不足。为进一步体现党中央“更好地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老干部”的精神,解决好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对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1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将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使用。

二、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当年节余可以跨年度使用。

三、所需费用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分别在行政费、事业费中的“离休干部其他经费”项开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

本通知自二ОО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ОО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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