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最新文件 > 本部门文件

关于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和生活补贴费进行归并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09-06-29 00:00

省直各单位,中央驻闽单位:

   为便于管理,经研究,现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19991231前的退休费和生活补贴费项目、标准予以适当归并,具体通知如下:

    一、将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本人原退休费有关项目、标准统一归并为基本退休费,这些项目是:

11984年底前退休人员退休时按比例计发的原级别工资(其中,40元可按100%计发),1985年后退休人员退休时的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和按比例计发的职务工资,199310月后机关退休人员退休时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按比例计发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工人)按比例计发的职务(等级)工资、津贴;

2、国发〔19856号文生活费补贴(17元);

3、闽政〔19904号、闽人薪〔199021号文增加的退休费;

4、闽政〔19925号文增加的工龄津贴;

5、闽人薪〔19943号规定的基本生活费用补贴(46元);

6、闽政〔19947号文增加的退休费;

71984年底前退休人员按闽人薪〔19943号文规定享受的物价补贴27元,并入生活补助费22元后余下的5元;

8、闽政〔199611号等文件规定每两年正常增加的退休费;

9、闽人发〔1997159号、闽政〔199923号等文件规定,调整工资标准时增加的退休费;

10、教(护)龄津贴、纳入离休费的警衔津贴、特技教师津贴等其他离休费。

以上项目不同时期退休的按各自享受的具体项目归并(见附表一:《退休(职)人员基本退休(职)费和各项补贴归并审批表》中的“基本退休(职)费”部分)。归并后原有退休费项目、标准即行废止。

二、将退休人员按闽人薪〔19943号文附表执行的“生活补助费”、物价补贴22元两项合并为“生活补助费”(见附表二)。

三、将199610月在职人员增发岗位津贴、19971月在职人员出台的适当补贴合并为按退休费比例计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基数(见附表三)。

四、在省直在榕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执行的闽人薪〔19943号文规定的山区(地区)补贴50元、19961月出台的福州地区物价补贴30元、省直在榕机关事业单位19979月出台,19987月提高标准的生活补贴(以在职人员为综合补贴为基数,按比例计发)和1993年工改时保留的原七(八)类地区工资差(统一按处级以下人员5元、副厅级以上干部和教授10元标准)四项合并为“福州地区补贴”(见附表四)。省直非在榕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闽人薪〔19943号文规定的地区性补贴仍按各地的标准执行。

五、将省直在榕机关、事业单位199610月出台、19987月提高标准的生活补贴(以在职人员为考勤奖100元为基数,按比例计发),更名为“福州地区生活津贴”,简称地区津贴(见附表五)。

六、护理费、高龄补贴、交通费等仍按原规定项目、标准发给。

七、执行本通知三、四、五条的退休人员,其中,退休费计发比例低于下列标准的,可按下列标准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后尾数有角、分的,四舍五入为元(此办法只适用于本通知第三、四、五条的计发办法,不涉及其他待遇的计发问题)。

八、归并后基本退休费、生活补助费和生活补贴费,作为退休(不函退职)人员死亡抚恤费计发基数。

九、经费开支,仍按归并前各项目规定的原有渠道解决。

十、审批权限。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基本离休费和生活补贴费归并,由单位填报上述审批表(一式三份,主管部门、单位、个人档案各一份)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花名册》(见附表六),主管厅局审核,报省人事厅审批。并纳入《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管理手册》管理。

十一、从200031日起执行。

附:表一至六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财政厅

                                      000年二月二日

 

附表一之一:

1984年底以前退休人员基本退休费和各项补贴归并审批表(略)

附表一之二:

1985年至19939月底以前退休人员基本退休费和各项补贴归并审批表(略)

附表一之三:

199310月以后退休人员基本退休费和各项补贴归并审批表(略)

附表一之四:

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基本退职费和各项补贴归并审批表;(略)

附表二: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表(略)

附表三:
省属在榕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表(略)

附表四:

省直在榕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福州地区补贴标准表(略)

附表五: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花名册(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