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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基金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09-06-29 00:00

各地(市)县人事局、编委、交通局:

省人事局、省编委、省交通厅闽人薪〔1990031号《关于全省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各地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保证全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工资基金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全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均属全民所有制事业编制,经费在征收运管费中列支,自收自支,统一实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职务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和各种津贴、补贴、奖金标准。

二、全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统一建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各地(市)公路、水路运管机构分设的建两册,公路、水路合一的运管处建一册,各县运管机构建一册。各地(市)、县交通局机关中工资在运管费中列支的人员单独建册。建册单位同时编制人员工资花名册(全民、集体分别填列),《手册》全省统一编号。各县交能局机关中工资在运管费中列支的人员《手册》建立后一并由各县人事局代管。各地(市)、县交通局工资不在运管费中列支的人员,工资基金管理办法不变。各地(市)、县交通局机关和运管部门在运管费列支离、退休金的人员,原开支渠道不变,不列入《手册》管理。

三、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日前已在运管部门工作并在运管费内列支工资基金的县以上集体所有制职工可属运管编内人员,纳入运管部门《手册》管理,但必须注明集体所有制的人数和工资总额,集体所有制的人员要逐步减少,不得增加。纳入《手册》管理的集体所有制职工,其集体所有制身份不变。过去没有执行结构工资制的,应先改行结构工资制后再统一纳册。对不按省交通厅闽交人(1989190号文规定,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日以后仍继续调进运管部门的人员,各单位应写出专题报告,由省交通厅分别情况,经批准后方可进入新的《手册》。

四、各级运管部门的临时工,要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如个别特殊情况,目前尚未清理仍在顶岗的临时工,其工资不得纳入《手册》,但包括现有临时工在内的实有总人数达到或超过编制数的应视为满编或超编。满编、超编单位不准继续增加人员,极个别特殊情况需要增加人员的,须填报《福建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满(超)编调进职工审批表》并严格按照省人事局闽人薪(199003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办理,经省编委批准后,各地(市)、县人事局方可给予追加工资基金。

五、各地运管编制未下达的,应尽快下达。编制下达后仍缺编的单位,必须在新的《手册》建立后才能补充人员。今后新补充的运管人员应参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必须是全民所有制干部。

六、各地(市)县交通局应建立运管人员工资卡片,建立健全工资基金管理制度。

七、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福建省人事局

                                       福建省编制委员会

                                       福建省交通厅

                                   一九九0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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